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旭晟工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22376****943Q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13民初6719號 |
| 案號 | (2019)津01執(zhí)117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旭晟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幣1205313.71元,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以實際發(fā)生數額為準);二、被告天津旭晟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5000元;三、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實業(yè)有限公司、天津物產眾強高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強、胡伯亮對天津旭晟工貿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天津旭晟工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77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五被告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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