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5****641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16民初26512號 |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9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塘沽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24786.67元、罰息(罰息自2018年1月18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償還本息之日實際付清之日止,以13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6.5‰上浮50%計算);二、如果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漿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清償上述債務,則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坐落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漢沽四經(jīng)路154號房地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證號:房地證津字第108021404412)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之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劉成林、劉晶、張景蘭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履行代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漿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724元,減半收取計8362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漿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劉成林、劉晶、張景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履行代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漿有限公司追償)。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預交上訴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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