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星力達通訊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4****107L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3民終19661號 |
| 案號 | (2019)粵0306執(zhí)44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0190611028】。 二審判決:撤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38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變更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38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深圳市易訊聯(lián)科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唐昌盛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達通訊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惠州童森五金電鍍制品有限公司貨款328528元及利息(以32852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9月12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784元,由惠州童森五金電鍍制品有限公司負擔689元,深圳市易訊聯(lián)科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唐昌盛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達通訊有限公司負擔609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94元,由惠州童森五金電鍍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一、被告深圳市星力達通訊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惠州童森五金電鍍制品有限公司貨款328,528元及利息(以328,52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9月13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惠州童森五金電鍍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84元,由原告承擔689元,被告深圳市星力達通訊有限公司承擔6,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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