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美科達農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曉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48643429-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207民初1320號 |
| 案號 | (2017)皖0207執(zhí)1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美科達農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罰息計2146636.12元及此后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利息年利率分別按8.61%、8.4%計算,罰息年利率分別按11.193%、10.92%計算,均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浮動變化); 二、被告周昌輝、被告安徽華宇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南峰潤邦綠色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義務分別在2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三、被告周昌輝、被告安徽華宇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南峰潤邦綠色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徽美科達農化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53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60533元,由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負擔4234元,被告安徽美科達農化有限公司負擔15150元,被告安徽美科達農化有限公司、周昌輝、安徽華宇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南峰潤邦綠色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411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