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仙滿樓餐飲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燕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010056****416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281民初10999號 |
| 案號 | (2017)蘇0281執(zhí)16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張燕華應歸還彭辛怡借款本金300萬元及承擔至2015年12月6日止的利息45萬元并承擔借款300萬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張燕華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 二、張燕華應支付彭辛怡律師代理費3萬元,張燕華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 三、安徽仙滿樓餐飲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于上述第一、第二款張燕華應給付彭辛怡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安徽麥肯希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于上述第一款項中借款本金300萬元及承擔借款300萬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彭辛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40元、公告費466.70元,合計35106.70元(此款彭辛怡已預交),由張燕華負擔。張燕華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給付彭辛怡。安徽仙滿樓餐飲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根據(jù)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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