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贊樓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19982-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一法民一初字第447號 |
| 案號 | (2016)粵1971執(zhí)1919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向原告葉民歸還借款本金4735888.7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35888.73元為基數,按月息2%,從2013年11月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均有權向被告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葉民對被告郭贊樓提供的其擁有的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40%的股權享有質權,對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對上述本金、利息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葉民對被告惠州市惠陽區(qū)銀波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座落于惠州市瀝林鎮(zhèn)埔仔管理區(qū)、面積為500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惠府國用(2007)第13022120052】享有抵押權,對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對上述本金、利息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葉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5800元,由被告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郭贊樓、惠州市惠陽區(qū)銀波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0106.72元,由原告葉民負擔165693.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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