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國安第一城景區(qū)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02460****379T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10民初55號 |
| 案號 | (2021)冀10執(zhí)1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與被告中信國安第一城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簽訂的《第一城會員制個人會員協議書》已于2018年9月10日經雙方協議解除; 二、被告中信國安第一城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退還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退會費人民幣318000元及利息(以318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中信國安第一城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財產保全保險費人民幣1272元; 四、駁回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70元,保全費人民幣2110元,均由被告中信國安第一城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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