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大青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賁周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106541-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安商初字第00621號 |
| 案號 | (2017)蘇0621執(zhí)199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海安縣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墊的借款本息8186692.56元。 二、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償付原告海安縣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墊的借款本息8186692.56元的利息損失(從2015年7月14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以未還款項為基數(shù),利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上述一、二項,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告南通大青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萬寶實業(yè)有限公司、周連明、周園園對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南通大青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萬寶實業(yè)有限公司、周連明、周園園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據(jù)本判決書直接向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9107元,減半收取3455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9554元,由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負擔部分已由原告代墊,被告南通保來利軸承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9107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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