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甌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8-004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鑒于當事人污水外溢至甌海大道南側輔道,污染路面長約15米,寬約10米,面積約150平方米,且逾期未整改。依據(j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五款:違反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參照《溫州市綜合執(zhí)法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標準》序號16:施工現(xiàn)場污水流溢,污染面積3平方米以內(nèi)罰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罰款500元。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13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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