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捷眾進出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新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257109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065號 |
| 案號 | (2013)金婺執(zhí)民字第0269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3-08-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4-12-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中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歸還給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27486.15元(借款利息已算至2010年3月20日,此后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捷眾進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丁慶平對被告浙江中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820元,由被告浙江中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捷眾進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丁慶平共同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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