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昆明市嵩明縣小街機械化施工處 |
| 法定代表人 | 陳文塞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X2269586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云01執(zhí)351號之一 |
| 案號 | (2017)云0127執(zhí)2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嵩明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2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昆明市嵩明縣小街機械化施工處、第二被申請人陳文賽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返還申請人高建武廠地租金2萬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昆明市嵩明縣小街機械化施工處、第二被申請人陳文賽,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支付申請人違約金1萬元。 三、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17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昆明市嵩明縣小街機械化施工處、第二被申請人陳文塞共同承擔。由于本案仲裁費2170元已由申請人高建武預交,故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由第一被申請人昆明市嵩明縣小街機械化施工處、第二被申請人陳文塞直接向申請人高建武支付2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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