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蘇宿開)應急罰〔2020〕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未見2020年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證據(jù)一:《現(xiàn)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證據(jù)二:詢問筆錄1份。(此欄不夠,可另附頁)以上事實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第七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第三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88號)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江蘇新康輝實業(yè)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4 |
| 決定機關 | 宿遷開發(fā)區(qū)安監(jiān)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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