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錦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00079****149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云28民初5號 |
| 案號 | (2021)云28執(zhí)恢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云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昆明正波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分行償還貸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罰息(截止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罰息共計1855684.02元,2016年11月22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二、昆明正波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5025元;三、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分行對昆明正波經貿有限公司、云南錦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紅、張正勇、保永舒、呂崇禮、郝敬偉、茅靜抵押擔保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商業(yè)步行街怡和商業(yè)大廈1層S11、S12、S13、S15、S16、S17、S23號商鋪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在本判決確定的債務范圍內現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張正勇、保永舒、郝敬偉、茅靜、沈英、王越紅在昆明正波經貿有限公司、云南錦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紅、張正勇、保永舒、呂崇禮、郝敬偉、茅靜抵押擔保的財產范圍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張正勇、保永舒、郝敬偉、茅靜、沈英、王越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昆明正波經貿有限公司追償。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