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78435****17XE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784民初1226號 |
| 案號 | (2020)粵0784執(zhí)恢1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鶴山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鶴山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2517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199937.69元、罰息為2776.91元、復利6662.1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企業(yè)借款合同》和編號為0200002201500669002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二、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76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2048.23元、罰息為2449.67元、復利為131.72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企業(yè)借款合同》和編號為0200002201500669007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三、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159572.22元、罰息為2285.96元、復利為5151.51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以《最高額借款合同》及編號為0200008201600190001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四、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4458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162040.01元、罰息為2250.56元、復利為5399.3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最高額借款合同》及編號為0200008201600190002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五、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629.91元、罰息為9021.89元、復利為307.7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最高額借款合同》及編號為0200008201600185004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六、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5538.55元、罰息4506.59元、復利295.80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最高額借款合同》及編號為0200008201600185005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七、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430000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為114271.66元、罰息為1587.11元、復利為3807.69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最高額借款合同》及編號為0200008201600185006的《借款借據(jù)》的約定另行計算); 八、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至第二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被告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鶴山市沙坪新業(yè)路1427至1431單元的房產(證號:粵房地權證鶴山字第0100066610號)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九、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三至第七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被告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1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32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2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6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3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3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9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5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9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6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4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7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0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8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5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09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6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0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7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1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4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2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5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3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4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7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5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2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6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1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7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31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8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3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19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7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0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1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1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40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2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7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1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5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8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6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9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7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1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8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73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29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5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0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2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1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9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2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298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3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12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8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5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6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2036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8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3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6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4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30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5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23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6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2號]、鶴山市沙坪橫基苑8號7024房[證號:粵(2016)鶴山市不動產權第0000300號]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十、被告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呂鈞、呂均鋒、廣東富鴻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鶴山市富雅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至七項所確定的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一、駁回原告鶴山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7455.7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20元,訴訟費合計113275.70元,由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富鴻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呂鈞、呂均鋒、鶴山市富雅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訴訟費113275.70元,本院應退回原告受理費及保全費合計112455.70元,另被告鶴山市偉匯貿易有限公司、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富鴻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呂鈞、呂均鋒、鶴山市富雅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受理費及保全費合計112455.70元,并在給付欠款時一并將公告費820元逕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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