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2018)甬慈生態(tài)六決字第5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擅自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6月15日22時許,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經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擔山北路與海通路交叉口東北角孫塘北路1#-D地塊“江南大院”房地產項目工地內進行夜間施工作業(yè)。經慈溪市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站監(jiān)測,根據《建筑施工場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評價標準,夜間場界環(huán)境噪聲測值為75.8分貝,超出標準值20.8分貝。另查明,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6月25日因相同違法行為被本機關行政處罰過。處罰種類和依據:依據《寧波市環(huán)境污染防治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依法對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0元。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寧波慈溪農村商業(yè)銀行,賬號:231000001888504,戶名:慈溪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慈溪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2018年8月17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17 |
| 決定機關 | 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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