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長市監(jiān)經(jīng)行處字〔2021〕00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違法行為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當事人收取的電費超出吉林省發(fā)改委批準的電價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收取轉供電服務費共計1242990.9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款人民幣248598.19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04 |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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