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亞恒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00MA****UE4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324民初5865號 |
| 案號 | (2020)蘇0324執(zhí)2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睢寧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睢寧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亞恒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寶家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5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年利率6%,從2016年9月18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給付的1萬元);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南京亞恒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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