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二稽罰[2019]26 |
| 違法行為類型 | 瑞安市躍進汽摩配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公司于2016年向杭州三里垟鋼材市場一個名叫“建光”的個人電話聯系購買圓鋼,取得4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出票單位為杭州藍優(yōu)物資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內容為:發(fā)票代碼3300143130,發(fā)票號碼19712198-19712199;出票單位為杭州時宜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代碼3300152130,發(fā)票號碼00371430-00371431。上述4份發(fā)票票面金額合計281136.65元,票面稅額合計47793.23元,價稅合計328929.88元。進項稅額47793.23元分別于所屬期2016年1月申報抵扣14057.69元、2016年3月申報抵扣14322.98元、2016年5月申報抵扣19412.56元,造成少繳增值稅47793.23元,構成偷稅。票面金額281136.65元已結轉2016年度的成本,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70284.16元,構成偷稅。后你公司于2016年10月申報進項稅額轉出(申報所屬期分別為稅款抵扣月份),并已繳納稅款及滯納金。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0]182號)第三條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增值稅偷稅行為處以抵扣的增值稅47793.23元55%罰款計26286.28元;對企業(yè)所得稅偷稅行為處以抵扣的企業(yè)所得稅70284.16元的55%罰款計38656.29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3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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