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耐林自動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殷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393262-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洪民二初字第489號(2015)洪民二初字第489號 |
| 案號 | (2016)贛01執(zhí)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被告南昌耐林自動化有限公司、殷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萬發(fā)平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以15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年利率6.15%計算。]被告殷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萬發(fā)平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原告萬發(fā)平起訴之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年利率6.15%計算]。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44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23440元,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動化有限公司、殷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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