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標準件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626****431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91民初5113號 |
| 案號 | (2021)遼0191執(zhí)69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標準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春玲工資31824元;二、駁回原告徐春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沈陽標準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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