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信地稅稽 罰 〔2017〕 1 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2009年至2011年應繳納少繳納房產(chǎn)稅101701.12元。(1)、2009年少繳納27607.6元;(2)、2010年少繳納44316.8元;(3)、2011年少繳納29776.72元。2.2007年至2011年少貼印花稅162283.70元。其中:(1)、2007年少貼20000.00元;(2)、2008年少貼1476.50元;(3)、2009年少貼25976.20元;(4)、2010年少貼60322.20元;(5)、2011年少貼54508.80元;3.2007年至2011年享受減免后應繳納少繳納土地使用稅360272.98元。其中:(1)、2007年少繳納28442.21元;(2)、2008年少繳納37920.54元;(3)、2009年少繳納345221.67元;(4)、2010年多繳納25655.71元;(5)、2011年多繳納25655.73元。4.對你公司2016年1月20日報備減免2007至2009年度的土地使用稅1671869.17元予以確認,但你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備減免稅相關資料。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23 |
| 決定機關 | 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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