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萬邦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1369****251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03民初9180號 |
| 案號 | (2020)遼0103執(zhí)152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航空鍛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本金13 054 546.87元; 二、被告沈陽航空鍛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截止2017年6月21日所欠的借款利息2 434 128.94元(含罰息)以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借款本金13 054 546.87元的利息(含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三、被告沈陽萬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徐中發(fā)、梅崇云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被告沈陽航空鍛造有限公司所負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 677元,保全費5 000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沈陽航空鍛造有限公司、沈陽萬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徐中發(fā)、梅崇云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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