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保監(jiān)罰〔2017〕2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弘康人壽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根據(jù)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弘康人壽罰款1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科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霍康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賀托恩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張建國警告并罰款3萬元。 弘康人壽未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wù)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弘康人壽罰款4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蘇媛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齊力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yīng)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10 |
| 決定機關(guān) | - |
| 法定代表人 | 盧德之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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