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旭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曉冬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620540-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106民初6223號 |
| 案號 | (2018)蘇0106執(zhí)43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旭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東紅經濟補償金19736.50元; 二、被告上海旭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東紅工資106820.2元; 三、被告上海旭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東紅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5000元; 四、駁回原告朱東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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