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875399-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京0112民初39240號 |
| 案號 | (2019)京0112執(zhí)93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成棟借款本金100萬元,分18個月給付,于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每月28日之前各給付5.5萬元,余款6.5萬元于2020年6月28日之前給付; 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每月28日之前給付原告成棟逾期利息(以100萬元未給付金額為基數,以年利率24%為計算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之前給付原告成棟律師費60 424元; 四、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之前給付原告成棟逾期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以年利率24%為計算標準,自2017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若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未按時給付上述任意一筆款項,則原告成棟有權就全部剩余款項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六、被告謝樹濟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項履行完畢后,各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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