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門中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862667-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684民初933號 |
| 案號 | (2020)蘇0684執(zhí)8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門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海門中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南通一建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8.3萬元。二、原告南通一建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在774.9萬工程款范圍內有權就海門國際花園商務大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原告南通一建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0405元,公告費300元,合計180705元,由原告南通一建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承擔10705元,被告海門中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170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0405元(該院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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