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溧陽天目湖天沐溫泉旅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81MA****PL3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481民初5818號 |
| 案號 | (2021)蘇0481執(zhí)48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溧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溧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溧陽天目湖天沐溫泉旅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常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384079.93元,并承擔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蘇皇珈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溧陽天目湖天沐溫泉旅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義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878.5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5878.50元,由原告負擔2893元,兩被告負擔12985.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1757元。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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