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巾幗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56****030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1732號 |
| 案號 | (2018)蘇0509執(zhí)4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創(chuàng)奇紡織整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766941.93元,并償付相應欠息[⑴利息:①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7.2%計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364000元;②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7.2%計算至2015年7月28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326000元。⑵罰息:①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2016年4月22日止;②以本金4766941.93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③以本金4266941.93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④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⑤以本金45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⑶復利:以每期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每筆借款到期日止;自每筆借款到期次日起以上述結欠的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10.08%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18961) 二、被告吳江市盛澤新宇布藝整理廠對被告吳江創(chuàng)奇紡織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本金最高余額360萬元及相應欠息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被告吳江市英奇噴氣織造廠、潘曉紅、王海群、周海明、潘國英、吳江市巾幗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創(chuàng)奇紡織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38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92382元,由被告吳江創(chuàng)奇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吳江市英奇噴氣織造廠、潘曉紅、王海群、周海明、潘國英、吳江市巾幗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2382元,由被告吳江市盛澤新宇布藝整理廠共同負擔37935元。被告負擔之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18961),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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