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三鑫化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毛玖津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868490-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2)寧商初字第0152號 |
| 案號 | (2014)錫執(zhí)字第0016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4-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2-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三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稠州銀行支付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具體為: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及復利,共計177752.32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罰息及復利,按年利率12.792%標準計算)。二、三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稠州銀行支付匯票款本金2768839.17元及罰息(該罰息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2768839.17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三、三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稠州銀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8.3159萬元。四、三鑫公司、孫全清、湯明軍、毛玖津、陳息芳在1000萬元限額內對三和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三鑫公司、孫全清、湯明軍、毛玖津、陳息芳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三和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687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73708元,由三和公司、三鑫公司、孫全清、湯明軍、毛玖津、陳息芳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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