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富公(消)行罰決字〔2019〕002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北京天鴻尊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富陽分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北京天鴻尊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富陽分公司管理的天鴻美和院小區(qū)部分業(yè)主車輛占用消防車道、登高場地隱患逾期未改正,該物業(yè)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決定給予劉明峰警告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支隊富陽區(qū)大隊 2019年1月29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29 |
| 決定機關 | 富陽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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