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煤化工設計院(上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0413****373W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582民初2026號 |
| 案號 | (2021)蘇0582執(zhí)748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新煤化工設計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雄安科融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50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81500元為基數,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767元,由被告新煤化工設計院(上海)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部分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匯入本院訴訟費賬戶(賬戶詳情見本判決所附《當事人須知》中訴訟費用之賬戶)。逾期不交,本院將移交執(zhí)行部門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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