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大荒龍麥(廣東)糧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MA****7Q0B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1102民初3722號 |
| 案號 | (2019)皖1102執(zhí)17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大荒龍麥(廣東)糧食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滁州興弘糧油貿易有限公司貨款3153703.4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6日為22775.92元,以后按照月利率1%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滁州興弘糧油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大荒龍麥(廣東)糧食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34160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合計3916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滁州興弘糧油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大荒龍麥(廣東)糧食有限公司負擔3816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0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大荒龍麥(廣東)糧食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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