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177****578A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閩0521民初3013號 |
| 案號 | (2018)閩0521執(zhí)68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惠安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惠安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戴正英、羅四嬌、張雅馨喪葬補助金2702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合計650922元。 二、原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張雅馨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117322.4元。 三、駁回原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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