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稅二稽罰[2019]143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海寧市中梁御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7年1月161號憑證記載:“銷售費用—營銷推廣費”科目中列支浙江溫州銀泰百貨有限公司、溫州時代廣場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潤華商業(yè)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購物卡費(普通發(fā)票入賬)合計金額747289.00元,經(jīng)核為營銷活動過程中贈送客戶的支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計算少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149457.80元。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行為。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決定處以少扣稅款149457.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74728.9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31 |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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