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05****273N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1626號 |
| 案號 | (2018)蘇0509執(zhí)287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2萬元。 三、被告吳江市邦和噴織廠對被告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被告丁越、錢俊華、洪耀良對被告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義務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2960元,由被告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邦和噴織廠、丁越、錢俊華、洪耀良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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