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房匯宏(大連)建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06****268G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204民初1011號 |
| 案號 | (2020)遼0204執(zhí)4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房匯宏(大連)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王景東人民幣200萬元;二、被告中房匯宏(大連)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景東損失,分別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29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800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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