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溫嶺市二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2848798-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浙1081民初1991號 |
| 案號 | (2018)浙1081執(zhí)64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浙江溫嶺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溫嶺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3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溫嶺市二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金玲霞借款3100000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款分六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7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及相應利息;第二期于2018年8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及相應利息;第三期于2018年9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及相應利息;第四期于2018年10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及相應利息;第五期于2018年11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及相應利息;第六期于2018年12月5日前支付600000元及相應利息;若被告有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項一次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二、被告張玉生、張理綱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wù)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三、本案受理費39139元,減半收取19569.5元,由被告溫嶺市二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玉生、張理綱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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