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穴市羲芳商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118259****201H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贛0403民初3312號 |
| 案號 | (2020)贛0403執(zhí)4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武穴市羲芳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九江聯(lián)盛超市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貨款2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8元,由被告武穴市羲芳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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