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六安正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柴灝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572564-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53號 |
| 案號 | (2013)六執(zhí)字第002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3-11-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浩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吳春松借款本金1621.81萬元,并支付2011年11月1日前的利息171.443537萬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以1621.81萬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已付的154萬元從應付的利息中比除; 二、被告六安正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上述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3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84300元,由吳春松承擔130000萬元,由江浩承擔15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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