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林永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白世洲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4459954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吉0211民初139號 |
| 案號 | (2017)吉0211執(zhí)7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吉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蛟河市永豐糧油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0939.53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蛟河市永豐食品有限公司、白世洲、劉哲、郝春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26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31800元,由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7052元,被告蛟河市永豐糧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4748元,被告蛟河市永豐食品有限公司、白世洲、劉哲、郝春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利息797250.97元共計24829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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