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1]230 |
| 違法行為類型 | 五礦浙江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期間從韓某處取得常州吉乾佳成運輸有限公司虛開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200161160,發(fā)票號碼07324279、07208205,合計金額42842.67元,合計稅額4712.70元,價稅合計47555.37元。上述發(fā)票于2016年12月認證抵扣進項稅額3492.51元,于2017年1月認證抵扣進項稅額1220.19元。上述發(fā)票涉及成本分別于2016年結轉31750.06元,于2017年結轉11092.61元。以上合計應補繳稅款12980.11元,其中增值稅4712.7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29.89元,企業(yè)所得稅7937.52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計6490.06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20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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