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領創(chuàng)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02MA****8Y2A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冀0602民初525號 |
| 案號 | (2022)冀0602執(zhí)23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北領創(chuàng)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周春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紀香借款本金69842.5元及利息(從2020年10月5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利息以69842.5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成立時即2020年3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河北久榮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確定的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王紀香負擔4元,被告河北領創(chuàng)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周春輝、河北久榮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546元。保全費72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河北領創(chuàng)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周春輝、河北久榮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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