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翡翠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332009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02民初4893號 |
| 案號 | (2017)遼0102執(zhí)312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沈陽翡翠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陽市渾南區(qū)宏興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給付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的服務費(保安勞務費)共計1380500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沈陽翡翠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陽市渾南區(qū)宏興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服務費(保安勞務費)的違約金,分別依次以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101500元、106900元、106900元、106900元、101500元、101500元、1015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分別從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7日起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405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沈陽翡翠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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