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中山東區(qū)稅罰〔2021〕5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7-07-01 至2021-03-31 增值稅(設計服務)、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7-07-01 至2021-03-31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7-08-01 至2021-03-31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未按期進行申報 解除非正常戶 |
| 行政處罰內容 | 處罰款201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8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東區(qū)稅務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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