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南油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彭苑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88606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深仲裁字第2815號 |
| 案號 | (2016)粵03執(zhí)383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2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共管帳戶款項人民幣3,228,537.73元;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以人民幣3,228,537.73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以人民幣3,228,537.73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人民幣3,228,537.73元償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本裁決作出之日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62,268元,由申請人承擔人民幣22,268元,被申請人承擔人民幣40,000元。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交,被申請人應承擔部分徑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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