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善綜執(zhí)罰決字〔2021〕第01-013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嘉善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嘉善綜執(zhí)罰決字〔2021〕第01-0131號當事人:嘉善新華昌集裝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華萍.2021年09月09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經聯(lián)合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實施了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于2021年09月11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09年06月25日依法成立,經營范圍主要為集裝箱制造,從業(yè)人員約有1000人,共有10個部門及5個車間,容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沸孤妒鹿省鰝鹿?、特種設備傷害事故、有限空間作業(yè)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高溫燙傷事故等9種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當事人對2021年度招錄的331名新員工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上述331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及學時;當事人根據自身風險種類多、可能發(fā)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情況組織編制了綜合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但2020年全年只開展了2次火災事故演練,并未開展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未開展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共計1次。另查證,當事人已經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整改,本機關于2021年09月26日對整改復查情況予以確認。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1、行政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筆錄(2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及送達回證,證實了本機關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在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存在上述問題等事實;2、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照片及說明、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部分),證實了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整改等事實;3、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存在上述問題并進行整改等事實。用于證實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員工花名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記錄、租賃協(xié)議、廠房出租安全協(xié)議書、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等材料。2021年10月18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嘉善綜執(zhí)罰先告字〔2021〕第01-013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5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嘉善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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