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11MA****RJ4J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211民初7052號 |
| 案號 | (2020)蘇0211執(zhí)3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江蘇鼎尚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錫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簽訂的《意向確認書》。二、無錫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江蘇鼎尚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0萬元及利息損失(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無錫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433元、保全費2370元,合計5803元,由無錫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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