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健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791902-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惠東法民一初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8)粵1323執(zhí)恢20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惠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惠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支付給原告聶蘇軍剩余工程款1041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9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還清款日止)。 二、被告惠州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041萬元范圍內與被告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聶蘇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4260元,由被告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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