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靈縣鑫盛源商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茹建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636152-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晉0106民初1106號 |
| 案號 | (2018)晉0106執(zhí)143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靈縣鑫盛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28219.79元,利息(包括罰息、復利)190469.52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貸款本息之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的罰息、復利; 二、被告廣靈縣鑫盛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萬元; 三、被告茹建明、班麗霞對被告廣靈縣鑫盛源商貿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6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8968元由被告廣靈縣鑫盛源商貿有限公司、茹建明、班麗霞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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