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阜南縣均衡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225MA****B80W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1225民初6711號 |
| 案號 | (2022)皖1225執(zhí)58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阜南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阜南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阜陽正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盧仁輝工程款321533.40元(其中以114315.30元工程款為基數(shù)應繳納稅額由盧仁輝承擔);二、被告阜南縣均衡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阜陽正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4315.30元范圍內(nèi)對第一項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責任;三、駁回原告盧仁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返還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596元(原告預交),由原告盧仁輝負擔4535元,被告阜陽正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06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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